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2民初4087号
原告:郭某,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总经理。
原告郭某与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郭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