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

郭某;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2民初4087号 原告:郭某,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总经理。 原告郭某与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郭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