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6)沪0112民初11315号
原告:方某,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方某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9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原告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法定赔偿金人民币(币种下同)500元。事实与理由:2026年2月10日,原告通过被告平台服务。行程中,被告指派的司机却以拼车方式提供服务。被告事后虽退还差价,但该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自愿返还原告方某款项75元,此款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前向原告方某一次性支付;
二、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再有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之款于2026年5月15日前向原告方某一次性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