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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上海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2民初13152号 原告:魏某,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某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魏某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26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魏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