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9879号
原告:魏某某,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2025年6月9日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