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9245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某。
被告:上海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郑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华某某、上海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向原告张某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张某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