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49602号
原告:梁某,男,200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梁某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梁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