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5民初6935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37岁,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浙江奥华电气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江东门金盛装饰城负一楼E6,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浙江奥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