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华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浙江奥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5民初6935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37岁,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浙江奥华电气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江东门金盛装饰城负一楼E6,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浙江奥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