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4民终2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圣达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奥华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家港市圣达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奥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9)浙0411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奥华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重新确定诉讼费负担。事实与理由:首先,圣达公司依约完成了产品研发,但是奥华公司不愿意按协议履行,系奥华公司违约,无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协议书签订后,圣达公司按约更新设备、研发新产品、供应给奥华公司。一审法院以奥华公司未出具书面确认文件为由认定圣达公司违约。但奥华公司从2018年1月开始采购圣达公司生产的产品一直延续到2018年11月,金额达到70多万元,足以说明奥华公司已经认可圣达公司研发并生产产品。其次,双方约定的归还借款的条件尚未达到,奥华公司无权要求圣达公司归还借款。2017年9月,双方就生产奥华原素板产品达成战略合作,由圣达公司投入资金更新设备用于研发、生产奥华原素板,为解决圣达公司资金困难及产品销售问题,奥华公司向圣达公司提供100万元无息借款用于设备更新及产品研发。同时约定归还借款方式为圣达公司向奥华公司供货,在结算货款时,每批货物的10%用于归还奥华公司借款,直至100万元全部还清为止。后新产品研发成功,奥华公司仅采购了约75万元的产品。根据借款协议书约定,在奥华公司未继续采购产品的情况下,奥华公司无权要求圣达公司归还借款。
奥华公司辩称:首先,圣达公司违约,故归还借款条件已经成就。其一,圣达公司未按约定完成研发产品,构成违约。双方于2017年9月13日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奥华公司向圣达公司提供100万元借款,用***公司更新设备生产OUR奥华原素板,该借款转款专用。圣达公司确保三个月内完成新产品的研发并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圣达公司在供货给奥华公司每次结算货款时,每批货款的10%用于归还奥华公司借款。如果圣达公司违约,奥华公司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款项交付后,圣达公司未按约研发出新产品,已经违约。其二,圣达公司并未专款专用。其次,双方不存在战略合作关系,奥华公司与江苏善若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若水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善若水公司交付的产品还有质量问题。最后,圣达公司抗辩归还借款的条件未达到,没有依据,该说法不成立。
奥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圣达公司偿还奥华公司欠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偿清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8%计算,自2017年9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13日为133111.11元);2.圣达公司承担奥华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万元及诉讼保全费18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圣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13日,奥华公司、圣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双方约定奥华公司向圣达公司提供100万元借款,用***公司更新设备生产OUR奥华原素板,该借款专款专用,圣达公司确保三个月内完成新产品的研发并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并保证及时量产,圣达公司在供货给奥华公司每次结算货款时,每批货款的10%用于归还奥华公司的借款,直至全部还清为止,借款暂不计息,如圣达公司出现违约情形:未能在四个月内研发出奥华公司要求并有奥华公司书面确认的产品、未能专款专用用于更新设备、在合作期间因圣达公司供应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等导致奥华公司解除合同的,则奥华公司有权提前立即收回该笔借款,自出借之日起按照年息8%计算利息,***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款本息的,逾期期间的利息仍按年息8%计算,同时圣达公司还需要承担奥华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2017年9月14日,奥华公司向圣达公司转账支付100万元。
2018年,奥华公司向善若水公司采购价值739229.51元的圣达公司研发产品,奥华公司向善若水公司支付货款后,圣达公司按约向奥华公司退货款及还款14次,共计74459.43元(2次注明还款,其余注明退货款)。
另查明,圣达公司研发的产品OUR奥华原素板未有奥华公司书面确认。奥华公司言明,奥华公司采购的产品质量有问题,还放在仓库里。
圣达公司与善若水公司注册地址与法定代表人同一。圣达公司言明,圣达公司与善若水公司系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圣达公司系生产公司,善若水公司系销售公司。
奥华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4万元,诉讼保全费1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圣达公司研发出的产品应有奥华公司的书面确认,产品应符合质量要求等,否则奥华公司有权提前立即收回该笔借款,并要求圣达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圣达公司研发的产品未经奥华公司书面确认,圣达公司已构成违约,奥华公司有权要求圣达公司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自出借之日起算的相应利息,但奥华公司主张的借款本息,应扣除圣达公司已归还的借款本金74459.43元,利息基数也应作相应调整。奥华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协议中有相应约定,且未超过《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范围,符合规定,予以支持。奥华公司对诉讼保全保险费的主张,协议中对此未明确约定,且并非奥华公司实现债权所必须的支出,故不予支持。反之,圣达公司的相应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圣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华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25540.57元,并支付利息(以925540.5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二、圣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奥华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4万元;三、驳回奥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8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87元,由奥华公司负担825元,圣达公司负担11862元。
本院二审期间,圣达公司提交证据如下:
1.检测报告确认函;
2.情况说明。
以上证据用以证***公司一审中提交的产品检测报告是真实的,奥华公司已将圣达公司研发的产品提交检测机构并取得了检测报告,圣达公司研发的产品通过各项检测,质量合格,获得奥华公司的认可并采购。
奥华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奥华公司对报告出具方的资质有异议,且报告载明委托日期为2019年2月8日,恰恰说***公司未按照约定完成产品研发。
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即使真实,也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本院对其不予认定,具体将于说理部分予以论述。
奥华公司二审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于借款协议书的真实性以及款项交付无异议,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是圣达公司归还借款的条件是否成就。奥华公司主张,圣达公司存在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所以奥华公司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圣达公司则认为其已经完成研发并向奥华公司供货。就此,本院认为,首先,圣达公司称已经完成产品研发,但是并未得到奥华公司的书面确认。其次,圣达公司称已经通过善若水公司向奥华公司供货。但是,奥华公司采购数量比之合同约定而言,很小。圣达公司称供货产品符合约定,但是证据不足,且圣达公司还存在多次退货款的情况,故圣达公司主张产品符合约定,缺乏依据。因此,奥华公司以圣达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圣达公司提前还本付息,有合同依据。
综上所述,圣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3元,由张家港市圣达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