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11民初446号
原告:张家港市圣达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三甲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46243957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奥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秀洲区王店镇***与兴乐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36017104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圣达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奥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港市圣达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6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圣达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