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39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家港市圣达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三甲里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奥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秀洲区王店镇***与兴乐路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家港市圣达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奥华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民终265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张家港市圣达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奥华电气有限公司已在2020年5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张家港市圣达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铵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