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127号
原告:青岛海运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13号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9400021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中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308国道7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809845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运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能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242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中能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42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