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市某某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02民初2478号 原告:浙江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某某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某某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