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02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吉恩机电控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孝感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吉恩机电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孝感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网络总对总查询及传统查询,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鄂0902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