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821民初2117号
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营背大街广电大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分公司集客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法务。
被告:***,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长汀分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广电长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广电长汀分公司无须为***补缴2013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事实和理由:长汀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了汀劳仲案(2017)第10号仲裁裁决,裁决:一、广电长汀分公司与***劳动关系自2017年7月25日解除;二、广电长汀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750元;三、广电长汀分公司为***补缴2013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自行承担。广电长汀分公司同意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6,750元,但不同意为***补缴2013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欠缴、补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属于仲裁和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代扣代缴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责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所以,广电长汀分公司要求本院确认其“无须为***补缴2013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规定,应予驳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虽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第四项“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的规定,***提出“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在职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保费用”的仲裁请求,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长汀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具有仲裁权。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当事人“依法”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广电长汀分公司的起诉状中也明知社保费用的缴纳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可以认定广电长汀分公司的起诉不具有合法性,不能阻却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有效部分发生法律效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精神,长汀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汀劳仲案(2017)第10号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的起诉。
二、长汀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汀劳仲案(2017)第10号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球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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