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船人船舶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终115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审被告:广州市船人船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导村海堤旁自编0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船人船舶装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5912.4元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296.8元,由原告***负担143.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2153元。 判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本案在计算被上诉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若简单相加则会导致前11年的年赔偿总额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导致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多计算了15737.72元。二、被上诉人护理费不合理,从被上诉人的出院小结可以看出伤情已基本恢复,且能自行活动,无需专人继续护理。医嘱注明“全休三个月”只能证明其无需工作,不能证明其需要专人护理。一审支持被上诉人出院后全休三个月的护理费7200元无事实依据。故此,上诉人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护理费的数额。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理由如下:一、上诉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年赔偿总额的理解有误,在本案中,计算3个被扶养人的第一年的扶养费应为28613.3乘以3人,再乘以0.1,再乘以0.5,所得的金额仅为4291.99元,并未超过28613.3元,因此年赔偿总额累计未超过上一年人均消费性支出。二、被上诉人右锁骨骨折,在其出院时需戴手袋吊着手,故右手基本无法活动。因此,其需要护理,事实上也是亲戚在帮忙护理。因此,一审以八十元每天计算102天的护理费用并未过高,合理合法。因此,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原审被告***、广州市船人船舶装饰有限公司均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超出了年赔偿总额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由于本案被上诉人***在本次事故中构成十级伤残,其赔偿系数为10%,需要扶养的为其父母及儿子共三人,且均有二名扶养人,故本案并不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的问题。故此,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的护理费是否应该予以支持的问题。由于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经广东广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右锁骨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右肩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且其因为此次事故住院治疗12天,广州市南沙区中心医院也出具诊断证明为“全休三个月”。因此,一审法院结合案件情况支持被上诉人要求赔偿护理费的请求合情合理,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改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依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