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路中***大厦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贾睿。
被执行人:***,1990年10月08日生,住**市。
被执行人:***,1982年08月03出日生,住**市。
被执行人:**,1987年10月27日生,住**市。
被执行人:***,1972年05月31日生,住**市。
被执行人:**,1979年11月12日生,住**市。
被执行人:***,1959年10月27日生,住**市。
被执行人:***,1951年09月20日生,住**市。
被执行人:**市顺鑫管道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魏都区南外环高峰路桥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玉峰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南外环与许繁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尚集产业集聚区许长快速通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市顺鑫管道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玉峰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中许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02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市顺鑫管道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玉峰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中许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存款84047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