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12民初8139号
原告西安兴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号A23-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全,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页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道***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05157356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
原告西安兴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兴庆石油公司)与被告西安页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页岩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全、**,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页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自2014年开始建立长期施工、加工合同关系。
2015年2月26日,其与被告西安页岩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由其为被告加工货物,加工费总金额为6.05万元,被告逾期付款按300元/天支付违约金。其依约履行了加工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经协商,双方于2017年7月5日达成《补充协议》,确认实际验收后总金额为58123.61元,不开税票,被告需支付49678.30元,但至今被告仍未付款。
2015年4月25日,其为被告做零星外协加工,经双方结算工费合计20668元,结算单由被告***于2016年1月5日签字认可,但一直未付款。
2015年3月9日,二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于2016年2月26日做出付款承诺,承诺于同年5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如逾期自愿按每月伍分支付利息,但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所欠施工款及欠款总计170346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91500元(=300元×305天,暂从2017年7月6日算至2018年5月7日,实际应支付延期违约金应算至被告支付之日);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50620.37元(48328.77=100000×24%/365×735天,暂从2016年5月2日算至2018年5月7日,实际应支付利息应算至被告支付之日;2291.6=20668×4.75%/365×852天,暂从2016年1月6日算至2018年5月7日,实际应支付利息应算至被告支付之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安页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存在长期加工合同关系,由原告给其加工输送机属实,但原告主张所欠加工费数额不能确定,需要和原告对账确认后,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原告兴庆石油公司与被告西安页岩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及《付款承诺》各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西安页岩公司加工压滤机房子、泥浆罐和输送机框架各一套,合同总金额为6.05万元;被告应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将款汇至原告帐户,若逾期按300元/天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在接到被告通知后开具17%发票;运费由原告承担。同时约定,被告西安页岩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向原告作出以下承诺:西安页岩公司于2016年5月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归还借款10万元;若被告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归还借款,自愿按每月伍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2017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西安页岩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对2016年2月26日签订的《施工协议》中规定的总金额变更,内容如下:按实际验收662平方米结算,单价87.8元,总金额为58123.61元;被告付原告金额为49678.3元,不开税票。
2016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西安页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带料加工)结算清单》一份,金额为19948元,备注加工时间为2015年4月25日。被告***于2016年1月5日在该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另,原告提供2016年1月5日《实物出库凭证》一份,记载折瓦楞36刀,领物人为***。原告认为,该张出库单证明加工费为720元。
被告***对原告出具的《实物出库凭证》表示不知情,认为其与西安页岩公司系合作关系,原告加工的产品用于其与西安页岩公司共同承揽的油田项目上。而***系其前妻,此前曾在西安页岩公司任采购员,后离职。
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10万元,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表示同意另案主张。
上述事实有《施工协议》、《付款承诺》、《补充协议》、《西安页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带料加工)结算清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兴庆石油公司与被告西安页岩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签订的《施工协议》及《付款承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为被告加工输送机的合同义务,被告亦应支付加工费。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就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西安页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现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支付所欠施工款及欠款总计170346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之请求,因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确认的加工费为49678.3元,结算单确认的加工费为19948元,共计69626.3元,故被告西安页岩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加工费69626.3元。被告***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应予准许。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91500元(=300元×305天,暂从2017年7月6日算至2018年5月7日,实际应支付延期违约金应算至被告支付之日),由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50620.37元(48328.77=100000×24%/365×735天,暂从2016年5月2日算至2018年5月7日,实际应支付利息应算至被告支付之日;2291.6=20668×4.75%/365×852天,暂从2016年1月6日算至2018年5月7日,实际应支付利息应算至被告支付之日)之请求,因《施工协议》既约定了违约金,同时《付款承诺》又约定了利息,约定明显过高,应予调整,可自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2016年2月26日签订的《施工协议》中规定的总金额进行变更之日,即2017年7月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违约金为宜。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出库单中36刀折瓦楞的加工费720元之请求,因该出库单未加盖被告印鉴,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故该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页岩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兴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69626.3元,并自2017年7月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违约金。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西安兴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86元,被告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