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511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兴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页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兴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页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16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0700.5元。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中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兴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元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