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91民初72号
原告:***。
被告:江苏鑫亿船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靖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园区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韩通赢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鑫亿船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韩通赢吉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