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亿船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鑫亿船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韩通赢吉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91民初72号 原告:***。 被告:江苏鑫亿船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靖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园区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韩通赢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鑫亿船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韩通赢吉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