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泽州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3)晋0525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德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晋0525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4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渭南德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780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7537元,共计7937537元,本案执行费6708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4625元,该案已执行完毕。
因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渭南德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案款276210元,本院经审查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3)晋0525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予以准许,故对该部分案款暂不发放,并提存至山西省晋城市晋城公证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晋0525执62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