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黎城县长福煤气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525民初1981号 原告: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黎城县长福煤气焦化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依法受理原告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城县长福煤气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