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5执保9号 申请人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1893044.55元,期限为一年。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3)晋0525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1月9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93044.55元(冻结期限为2023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0日),保全标的1893044.55元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晋0525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