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5执保37号
申请人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1893044.55元的冻结。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3)晋0525财保8号-1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2月9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解除对泽州县和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1893044.55元的冻结,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晋0525财保8号-1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