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荆门市年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2民初2585号 原告:荆门市年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九渊路170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7871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子陵村、幸福村(东宝工业园武宁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08GL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生于1983年12月21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告:***,男,生于1972年4月30日,住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荆门市年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荆门市年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年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年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