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35916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88号附1号9-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68********。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壹品健康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21483639J。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壹品健康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9.86元,减半收取计1589.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