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嘉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91民初152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OMA3TLHOJ5A。 法定代表人:魏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EY7BOXB。 法定代表人:唐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