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91民初152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OMA3TLHOJ5A。
法定代表人:魏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EY7BOXB。
法定代表人:唐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