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嘉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南鲁山镇望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唐亚军,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云龙国际B座10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嘉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鲁0303民初322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同意返还原告山东嘉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代办服务费用107000元、资质代办证件费用315000元、安全生产许可证代办服务费40000元,以上共计462000元,以上费用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返还原告山东嘉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5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山东嘉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山东嘉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12000元。(上述款项付至山东嘉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37×××34,开户行为建设银行沂源县支行振兴路分理处的账户);二、若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返还款项,则原告山东嘉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全部应付费用申请强制执。案件受理费4115元,由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46200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2、因被执行人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因疫情期间无法采取拘留措施。
 3、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4、2021年2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
 5、2021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1年2月22日、4月27日、6月26日、7月6日,本院又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
 7、2021年6月30日,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到现场调查,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8、2021年7月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被执行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剩余执行款项46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玉新
 审判员  李永梅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