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3民初7038号
原告:山东嘉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鲁山镇望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唐亚军,董事长。
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云龙国际B座10楼。
被告:***,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原告山东嘉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嘉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嘉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克峰
人民陪审员  周维娟
人民陪审员  李国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