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枝江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辖3号
原告: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7698144Y。
法定代表人:邓耀波,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五龙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5135314J。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
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枝江项目部,住,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水厂路南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942391227。
法定代表人:宇志军。
原告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枝江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点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2016年9月,原告与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江南星城住宅小区一、二期燃气安装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工程,而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一期款项85.42万元、二期款项112.02万元未予支付。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属于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欠缴燃气安装费197.44万元;2、被告承担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等。
点军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点军区人民法院在编干警在内的点军区直干部九百余人均参加了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江南星城”楼盘的团购活动,均系该楼盘的业主,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点军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与之相关的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点军区人民法院在编干警均系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楼盘的业主,为妥善化解矛盾,避免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产生疑虑,本案应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葛洲坝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车志平
审判员  李 峡
审判员  王四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易春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