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宜昌佳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5民终16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佳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900FJ3B,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峡州路**。
法定代表人:刘国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慧,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64738D。。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
法定代表人:吕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7698144Y。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蔡德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鑫,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宜昌佳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盈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晨宏远公司)、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中燃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6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佳盈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佳盈物业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由中晨宏远公司、宜昌中燃公司承担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易万寨受伤是由其自身行为所导致。基于易万寨受伤的事实,已生效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9)0506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认定:易万寨独自一人去将铁皮围栏复位并无不当,易万寨无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已生效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终2855号民事判决认定:易万寨履行职务行为时,在发现小区存在安全隐患时,积极主动将铁皮围栏复位亦不存在超出正常范围的举动,不应给予否定性评价,现没有证据显示易万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9)0506民初1463号案件与本案系同一审判员办理,但对同一事实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依据裁判尺度同一规则,既然已生效判决认定易万寨无过错,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易万寨受伤系其自身过错造成显然错误。其次,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易万寨的人身损害非中晨宏远公司的过错造成。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9)0506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终2855号民事判决均认定易万寨受伤原因系其在履行保安巡逻职务时发现工作的地方浏卉新城小区铁皮围栏被承包小区燃气入户项目的施工队挪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中晨宏远公司作为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擅自将原封闭的铁皮围栏挪开后不复位,造成安全隐患,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一审判决没有查明宜昌中燃公司存在过错。宜昌中燃公司与宜昌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居民燃气入户合同(集体)》明确约定宜昌中燃公司落实安全措施。宜昌中燃公司擅自将工程发包给中晨宏远施工,且对中晨宏远公司的施工安全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故宜昌中燃公司也存在过错,与中晨宏远公司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为佳盈物业公司无权向中晨宏远公司与宜昌中燃公司行使追偿权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易万寨受伤是因中晨宏远公司与宜昌中燃公司的过错造成,佳盈物业公司作为易万寨的雇主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行使追偿权。
中晨宏远公司辩称,一、本案基本事实已经在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9)0506民初1463号案件中查明,该案认定易万寨无过错是针对佳盈物业公司而言,易万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是因工作受伤。本案一审认定易万寨受伤是因自身工作行为导致,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雇主对其损失承担责任。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不矛盾。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易万寨受伤与中晨宏远公司无关。围栏是佳盈物业公司为保证小区安全而设置,施工时已设置了警示标志,没有挪动围栏。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宜昌中燃公司辩称,一、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终2855号民事判决已认定易万寨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保安工作行为受伤,与中晨宏远公司、宜昌中燃公司无关。二、易万寨在佳盈物业公司上班地点受伤,不是在施工地点受伤,中晨宏远公司是在工作时间正常施工,且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并无不当。三、宜昌中燃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佳盈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佳盈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中晨宏远公司、宜昌中燃公司向佳盈物业公司连带支付101744.23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中晨宏远公司、宜昌中燃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28日,宜昌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宜昌中燃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居民燃气入户合同(集体)》,甲方同意授权乙方确定适格的单位对夷陵区浏卉新城燃气入户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基于此合同约定,宜昌中燃公司遂将项目发包给中晨宏远公司进行设计、施工,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11月28日,与易万寨同在浏卉新城小区上白班的同事阮世清因家中有事需提前离岗,请假得到准许后,遂商请晚班秩序维护员易万寨提前到岗接替其上班。当天下午16时30分许,易万寨如约到岗后,看到小区的铁皮围栏因开挖煤气管道给小区输送天然气而被施工单位挪开,为了小区的安全,欲将被挪开的铁皮围栏搬回原位,16时45分左右,易万寨在复位铁皮围栏时不慎摔倒受伤,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与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经住院治疗伤愈出院。2019年5月14日,易万寨以佳盈物业公司、宜昌中燃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佳盈物业公司、宜昌中燃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145456.79元。2019年8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鄂0506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判决佳盈物业公司赔偿易万寨各项经济损失101148.23元,驳回了易万寨的其他诉讼请求。佳盈物业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鄂05民终28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18日,佳盈物业公司按照上述生效判决向易万寨履行了赔偿义务,支付了赔偿款101148.23元及案件受理费596元,合计101744.23元。2020年1月14日,佳盈物业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以其享有追偿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易万寨与佳盈物业公司之间签订有《劳务合同》,双方系雇佣关系。易万寨上班后发现铁皮围栏被承包小区燃区入户项目的施工队挪开了,为了小区的公共管理秩序及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将铁皮围栏复位封闭小区空间的过程中不慎摔倒而致其右腕受伤,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其自身行为导致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佳盈物业公司作为易万寨雇主,对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人身伤害依法负有承担赔偿责任之义务。宜昌中燃公司依据与宜昌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居民燃气入户合同(集体)》,将相关工程发包给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建筑企业中晨宏远公司承包,选任合法,且中晨宏远公司施工过程中将浏卉新城小区铁皮围栏挪开的目的是为了安装燃气管道入小区之需要,并无失当行为,与易万寨受伤无直接因果关系,即易万寨的人身损害并非中晨宏远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佳盈物业公司无权向中晨宏远公司和宜昌中燃公司行使追偿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佳盈物业公司要求中晨宏远公司、宜昌中燃公司连带支付赔偿款101744.23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由佳盈物业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承担终局赔偿责任,前提是其存在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与损害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中晨宏远公司、宜昌中燃公司对于易万寨所受人身损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佳盈物业公司以上述法律规定为依据主张中晨宏远公司应对易万寨所受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所涉铁皮围栏是浏卉新城小区为保障公共安全而设置,燃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将铁皮围栏挪开。为保障小区安全,易万寨在履行保安工作职责时,将挪开的铁皮围栏复位,因不慎摔倒致使右腕受伤。上述事实说明,易万寨所受人身损害并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善直接导致,而是其在积极主动履行保安工作职责中不慎所致,施工单位挪开铁皮围栏的行为与易万寨所受人身损害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佳盈物业公司以中晨宏远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与此同时,宜昌中燃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中晨宏远公司施工,并无过错,即便中晨宏远公司在施工中造成他人损害,也应由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故佳盈物业公司要求宜昌中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关于佳盈物业公司所述已生效判决与本案一审判决对于易万寨是否有过错认定不一致的问题。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已认定易万寨在复位铁皮围栏时因不慎摔倒受伤,只是在雇佣民事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规定,佳盈物业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易万寨不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佳盈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4元,由宜昌佳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钟 波
审判员 易正鑫
审判员 陶霄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彭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