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
法定代表人:邓耀波,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市茂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镇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超,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茂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宜昌市茂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宜昌市茂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网上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宜昌市茂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外欠大量债务,其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公司目前进入停产状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506执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国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