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民初218-2号
申请人:宜昌佳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峡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900FJ3B.
法定代表人:刘国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64738D。
法定代表人:吕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7698144Y。
法定代表人:邓耀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昌佳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昌佳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等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佳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新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