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邓耀波。
被执行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695135314J,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五龙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枝江项目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35942391227,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水厂路南段。
负责人:宇志军。
本院在执行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枝江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枝江项目部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忠山
审判员 鄢裴培
审判员 王发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