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瀚普顿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612执38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251983005G,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滁州瀚普顿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RHC2384,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全椒天马机械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瀚普顿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民终3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书,滁州瀚普顿新材料有限公司应给付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5897.49元及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15000元、保全保险费525元等,***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滁州瀚普顿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472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146972.88元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2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40.69元,本院已扣划2040.69元,扣缴执行费50元后余1990.6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滁州瀚普顿新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 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0001)、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1月13日,冻结期限为1年; 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1987)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1月13日,冻结期限为1年; 银行账户(户名:滁州瀚普顿新材料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尾号:4110)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1月13日,冻结期限为1年; 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本院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三、2021年12月22日,本院委托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滁州瀚普顿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滁州瀚普顿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12月22日,本院委托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五、2021年12月2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 2021年12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040.69元,其中本金1990.69元,本案收取执行费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冻结的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6民终3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