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12民初384号之二
原告: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251983005G,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三圩埭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女,197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元、保全费370元,合计651元,由原告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