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03执8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三圩埭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25198300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3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03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31923.14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虽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予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保险等财产下落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下落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和保险等。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车牌号×××号),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车牌号×××号),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并扣划到位17052元。其中被执行人***名下4202元、***名下12850元。扣除执行费156元,申请执行人受偿16896元。截至2023年7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689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和罚款1000元决定,同时实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和短信方式告知了经申请执行人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03执8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