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2157号
原告:某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律师。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LC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实习律师。
被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蔚 志 强
人民陪审员 司 煊
人民陪审员 娄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万 甜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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