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皓文自动化服装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琼派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2158号 原告:某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律师。 被告:某服装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6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律师。 被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服装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60元,减半收取6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蔚 志 强 人民陪审员    司    煊 人民陪审员    娄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万 甜 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