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3827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朝阳区酿酒厂)16幢平房-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旸,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琼派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芦荡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琼派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