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执异3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4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潍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宁路15666号北海工业园管委会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派公司)申请执行潍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琼派公司提出申请称,***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11日,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为***,注册资本2000万元。2022年4月17日,被执行人***公司在本案的二审审理期间,在申请执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未按法定程序将公司注册资本恶意减少至10万元,构成抽逃出资。故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2022年4月15日,该公司登记注册资本变更为10万元。 另查明,因***公司逾期未履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14042号民事判决书所明确的义务,琼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22767元,执行案号为(2022)苏0509执7080号。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公司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22)苏0509执70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专递向***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听证传票等材料,送达地址为***的户籍地,但邮件被退回,申请人琼派公司亦无法提供***的其他联系地址。 本院认为,首先,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程序中,虽然被申请人即被执行公司的股东负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举证责任,但追加被执行人关系到被申请人重大实体权利的处分,应在审查中充分保障被申请人进行举证、言辞辩论及对追加裁定提起诉讼的程序性权利。本案中,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未能向其有效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材料,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与其股东***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下,不宜径行追加***为被执行人。其次,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被申请人***在减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的在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从而构成抽逃出资的事实,故对于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为(2022)苏0509执7080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