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70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潍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宁路15666号北海工业园管委会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14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22767元,执行费1162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2年9月1日、10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信息。 2.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在苏州范围内无不动产。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纳税信息、保险以及苏州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等其他财产。 三、执行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反馈其在山东省潍坊市市寒亭区无不动产。 四、因被执行人潍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12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22767元,执行费11628元,暂无执行到位款项,未收取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09民初14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陆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