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民特475号
申请人:北京宏昌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8号院1号楼619。
法定代表人:畅富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申请人北京宏昌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昌源公司称,我公司现提交载有月工资具体金额的劳动合同,由于***隐瞒了该合同,致使仲裁裁决错误,故我公司申请撤销京丰劳人仲字[2019]第4682号裁决。
***称,我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9]第4682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宏昌源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8日工资差额5310.34元;二、北京宏昌源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951.12元;三、北京宏昌源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8日工资差额812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中,***主张其月工资为5304.6元,宏昌源公司每月实际支付4884.6元,提交的劳动合同亦显示月工资标准为5304.6元。宏昌源公司认可***提交的劳动合同,但主张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签订劳动合同时工资金额部分未填写,***负责人事工作,其劳动合同由其本人保管,劳动合同上的工资金额系***于劳动合同签订后自行填写的。本院审理中,宏昌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月工资标准为不低于4884.6元,***不认可。
本院认为,在仲裁中,***已经提交了劳动合同,宏昌源公司亦认可其真实性,只是对工资金额部分填写时间有异议,亦未表示还存在其公司在本院审理中提交的劳动合同。现主张***隐瞒了该劳动合同,致使仲裁裁决错误,并以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宏昌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宏昌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史 伟
审 判 员 宋 猛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