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2007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市电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北方家路**。
法定代表人:邢大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熟市虞山林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鱼卫良。
申请人苏州市电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虞山林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苏0581民初20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虞山林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55817.42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苏州市电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熟市虞山林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55817.42元的冻结,或与此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蓉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