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虞山林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虞山林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电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9223号之一

申请人:常熟市虞山林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0732510Y。

法定代表人:鱼卫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平,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电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北方家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XAFK5L。

法定代表人:邢大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9223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房产的保全措施,故对被申请人苏州市电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电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辛庄镇北方家路2号不动产的查封(苏20**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龚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