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2007号之二
原告:苏州市电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北方家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邢大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抗,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林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鱼卫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晖,系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电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虞山林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电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816元,由原告苏州市电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蓉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