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虞山林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电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山林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2007号

申请人:苏州市电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北方家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邢大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熟市虞山林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鱼卫良。

申请人苏州市电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虞山林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电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虞山林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55817.4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电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虞山林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55817.42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蓉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