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412执恢9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肯德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奇特乐减速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江苏肯德电机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奇特乐减速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2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3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699元,该款项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此,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适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2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