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楚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106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二路楚天激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烽火机电市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1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由上诉人***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