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楚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机械厂与某某楚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1035号之二 原告:****机械厂,住所地:**市江夏区流芳街藏流路**。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楚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关山二路楚天激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睿。 原告****机械厂诉被告**楚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机械厂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机械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6元,减半收取5103元,由原告****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