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1035号之二
原告:****机械厂,住所地:**市江夏区流芳街藏流路**。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楚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关山二路楚天激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睿。
原告****机械厂诉被告**楚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机械厂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机械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6元,减半收取5103元,由原告****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