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楚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众电气有限公司、某某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247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安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东龙兴科技园1号厂房101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67145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关山二路楚天激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1060672M。 法定代表人:**睿。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安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安众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深圳市安众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安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深圳市安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新  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