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247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安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东龙兴科技园1号厂房101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67145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关山二路楚天激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1060672M。
法定代表人:**睿。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安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安众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深圳市安众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安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深圳市安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新 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兼)